近些年,国务院对土地工作做出了很多正确判断和要求:土地管理和调控中存在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的问题;从长计议,深入研究,继续推进,编制出一个历史性,危机性,战略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长期坚守 18亿亩耕地红线不动摇;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这里“危机性”三个字,决不是要求通过土地规划工作把我国引上危机,而是要求扭转危机局面。近些年,特别是进入二十一世纪的前几年,耕地减少的速度过快,步步逼近18亿亩红线,这是危机;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我国13多亿人,已占用了26亿人口应占的城乡建设用地的较高指标。城镇人均建设用地实际指标是台湾和世界平均水平的2倍多,是香港的4倍多,使大陆城镇建设用地上基础设施的投入、人流物流的里程都是他们的2-4倍多,这样严重浪费,严重威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这也是危机!扭转危机的主要途径是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国务院提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要求,已经7个年头了,建议以尽快扭转危机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总结试点经验,形成正式文件,指导这项工作在全国开展起来。
一、严格控制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
《国标》GBJ137-90规定:城市(建制镇亦属于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事业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新建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应在90.1-105平方米内确定,当城市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75.1-90.0平方米内确定。从以上标准中可以大体把握城镇每增加一平方公里建设用地,就应增加10000以上城镇人口。对照《国标》,我国大陆城镇建设用地普遍严重超标,今后,必须按《国标》要求在旧城改造、供而未用和用而未尽土地的深入开发利用中,向《国标》要求调整。今后,对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批次供地,必须认真审查城镇人口增长预测,按《国标》定额供地及供后实际使用情况的检查。
不允许出现不受《国标》定额约束的所谓“独立工矿用地”,探矿采矿用地不属于城镇建设用地,应根据实际需要供地。工业用地,包括矿产品加工用地都属于城镇建设用地,按《国标》标准执行。
二、加大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的力度
我国农村建设用地总量特别多,人均量也特别多,这是我国特有的现象。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农户都不会无偿获得宅基地,也没搞过离土不离乡(实际1995年底之前92%的乡镇企业分散在村或村以下的土地上)的乡镇企业。世界现代化发展都是工业化、城市化协调并进的过程,都是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城市建设用地有节制增加,农村建设用地有所减少的过程。近几年,大量农民工及其家属进入城镇,使我国城镇化率有所提高,土地城镇化的速度更快,但农村建设用地不但没减少,而且还在增加,这种情况长此下去,不利于城乡统筹,不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随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政策的落实,做为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主体的农民工,将脱掉“农民”这顶帽子,成为正式工人,其家属亦由村民变为市民。在这种形势下,要加大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力度,建立健全农村农用地市场,推进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化发展;建立健全农村建设用市场,促进农村建设用地流转,流转后的农村建设用地,一部分符合乡镇、村庄建设规划的,继续为农村建设所用,不符合乡镇、村庄建设规划的建设用地实行退建还耕,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耕地占补平衡。
三、努力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我国城镇、乡镇、村庄建设与发展都是政府主导型的,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也必须政府主导,其中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地政及土地市场监管等工作,政府设立的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做好挂钩的具体运作。
我国城乡建设用地的实际客观情况决定增减挂钩,决不应是1∶1的挂钩,如果这样挂钩下去,城镇建设用地将更加浪费和粗放,后果不堪设想!
本人建议执行以下原则:
一是经济上收支平衡原则。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城镇政府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获得的收益(主要是农用地与城镇建设用地两种用途的价差)是相当大的。挂钩中要坚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中所获收益与购买农村建设用地,并将其退建还耕所需的支出相平衡。地方政府还应将从占用耕地者那里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等用于农村建设用地还耕。各地通过实践,算算账,可能是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一,农村建设用地减二,或更多。
二是用地指标平衡的原则。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应执行《国标》的指标;农村建设用地减少,应按农村实际人均占用建设用地指标执行,也应该是城镇建设用地增一,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二,或更多些。
世界发展中,越发达,人均建设用地减少,越发达,发展方式越集约。发达国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为82.4平方米,发展中国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为83.3平方米。我国在现代化发展中应逐步做到城乡布局合理,用地节约和集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