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大中型矿山的危机程度
矿山开采必然消耗资源,矿山都会面临资源耗竭问题,我国有许多矿山已经经过了几十年的开采,可开采资源量已经满足不了矿山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根据对煤、铁、铜等23个矿种927座大中型矿山开展的危机程度和资源潜力调查(调查的矿山数占现有1010座大中型矿山的92%),结果表明,开采年限不足15年的资源危机矿山有573座,约占调查矿山总数的62%。其中,280座矿山具有资源潜力,约占资源危机矿山的50%。
二、国外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补贴制度
国外一些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发采取不同形式的补贴政策。1913年由美国首先采用的“耗竭补贴”(depletion allowance)是矿产资源工业所特有的补贴形式,这是一种减税补贴形式。耗竭补贴是指从税前净收入中提取一个百分数,对其不征税,但提取的这部分免税资金只能用于寻找新矿体, 以接替正在耗竭的矿体。这是美国曾经使用的资源耗竭补贴制度,这一补贴制度对美国的矿业发展,对美国在全球的矿业经营,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在法国等国家,也实行了类似美国的这种耗竭补贴制度。
加拿大政府为鼓励矿产勘查和开发,不断推出吸引矿业投资的税收和金融政策,主要有资本成本补贴、资源补贴、勘查开发税收减免和全部流动股票等。
日本政府对油气和固体矿产勘查采用直接补贴形式,即对一个勘查项目提供一笔费用,与企业的资金拼盘勘查。如果勘查成功,返回政府投入;如果勘查失败,则核销该项费用。
有了这些政策的支持, 矿山企业的资源开发和接替资源勘查就进入一个良性循环。这既体现了国家对矿业企业的关怀,也为矿业及后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就业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我国第一轮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自2004年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实施以来,累计安排勘查项目230项,累计安排资金33.6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7.9亿元,地方财政补助资金2.8亿元,企业配套资金12.9亿元。项目实施取得了重大成果,截止2008年底,实施216个勘查项目中,35个项目新增资源量达大型或超大型以上,65个项目新增资源量达中型以上。平均延长矿山服务年限12年,稳定矿山职工就业58万余人。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009年,咨询研究中心在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的矿山中,选择了12个矿山进行了调研。这些矿山,在外围或深部找矿,都取得了明显的找矿效果,不同程度地增加了资源量,普遍达到或超过了预期成果目标。项目实施的成果证明,在矿山外围和深部找矿潜力巨大,成效显著。
一是直接效益明显,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实施在增加资源量上取得的成果,为老矿山利用既有的基础设施、技术装备、技术人员等,为延续矿山服务年限、提高矿山企业经济效益、带动当地相关产业发展、增加当地财政收入等方面都产生了明显的积极作用。尤其是稳定职工就业,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
二是见效快、效率高、风险小。新建矿山要经过可行性研究、基建勘探、设计、基建施工等一套基建程序,时间长、风险大。而老矿山的投资已经回收,发现新资源后只要少量追加投入就能直接获益,效率高、见效快、风险小,是缓解资源瓶颈制约的好途径。
三是产生了明显的带动作用,增强了矿山企业自主投资勘查的信心,改变了国有矿山企业“饭来张口”的观念。调研中普遍反映: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具有“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国家资金的投入激发了矿山企业找矿的热情,一些矿山企业进一步投入资金,加大后续勘查力度。
四是促进了找矿理论和技术方法的进步。通过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不仅增加了资源量,还丰富了找矿理论,促进了成矿理论和深部找矿方法技术的发展,物化探及深部钻探等勘查技术应用取得进展,探索了矿山深部找矿预测理论方法,对成矿规律和控矿条件方面获得了一系列新发现和新认识。
五是探索出了“政府主导、技术支撑、企业操作、多方协同”的多元投资体制下的有效管理模式。国土资源部(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管理办公室)、省(区)国土资源厅、监审专家、矿山企业、勘查单位层次清晰,责任明确,运转有序,强化了政府管理与勘查单位、矿山企业间的联系,发挥了专家的作用,形成了有效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四、对加快推动第二轮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工作的建议
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的实施,充分证明了国有大中型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工作,能够增加资源量,延长矿山服务年限,稳定部分矿山企业职工的就业,是促进危机矿山和矿业城市(镇)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因此,我们建议继续推进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的开展。
1.建议尽快启动第二轮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
在认真总结第一轮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勘查经验、管理经验,全面评估绩效的基础上,积极筹备第二轮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的启动。建议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尽快制定规划、启动项目,继续按照原有的“政府主导、技术支撑、企业操作、多方协同”的管理体制组织项目的实施。
2.进一步明确成果的处置
第一轮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实施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是矿山企业对找矿成果的处置心存疑虑,影响了这项工作的效果。
《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2004~2010)中指出“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工作是国家组织开展的政策性扶持的商业性地质工作,主要目标是在有资源潜力和市场需求的老矿山周边或深部,新发现并查明一批资源储量,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了: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大中型危机矿山矿区深部及毗邻区预查和普查找矿工作的补助经费。
应当尽快协调财政部门,对成果的处置有个明确的解释,以消除企业的疑虑。矿山企业的普遍意见是:国家资助的勘查费用,最好不要考虑收回或参与成果分配的问题。我们建议:国家的扶持资金,如果没有形成勘查成果,经认定予以核销;如果形成了勘查成果,国家也不收回资助部分,真正体现出“扶持”,更不宜以投资的形式放大投资效应,与企业争眼前之利。缓解资源瓶颈效应,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才是第一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