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谈论地权平等的人多起来了,要求农民集体土地权利与国有土地权利平等的呼声很高。本人提出如下一些思考,参与讨论。
1. 人们喜欢的自由与纪律是统一的;人们喜欢的民主与法治是统一的;人们喜欢的权利与不平等是统一的,有了权利,便有了不平等,权利使不平等明确了。一群麻雀,谁都没有特有的权利,大家是平等的;一群猴子,猴王和王后有很高的权利,猴群是不平等的。原始公社时期,谁都没有权利,大家是平等的。后来,生产力发展了,产生了剩余劳动成果,产生了物权和其他权利,社会就不平等了。
人们喜欢的平等在哪里?一个公平、正义、文明的现代社会,从体制、机制、规则等方面为人获得权利创造机会均等,平等竞争的条件,如每个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人有受教育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竞争的结果:13亿多人,只有1人当选为国家主席、几十人被选为省长……绝大多数人为普通村民、市民;人人受教育,有人成了院士、博士……很多人什么职称也得不到;法庭上产生胜诉者和败诉者……权利都是不平等的……
2. 世间万物,千差万别。人们获得的物权也是千差万别的,不平等的。有权与无权不平等。物权与物权也是不平等的,或曰很难做到平等。市场中以物(权)易物(权)的交易很不方便,很难成交。聪明的人类发明了货币,使等价交换而不是等物权交换成了世界市场中最通行的做法。
3. 地权属于物权。土地资源作为财产、资产、资本,其固有的特点是不同用途不同价格,不同区位,不同价格。世上没有两块完全相同的土地,因此也没有两个平等的地权。(中国土地市场是土地租赁市场,而不是土地买卖市场,这里所说的价格,实质是地租)
4. 土地用途是根据土地自身的适宜性和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需要确定的。土地位置不能移动这是土地特有的自然属性。土地所在区位的状况是所在区位的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决定,总之土地的用途和区位是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经济社会属性决定的。
5. 我国国有土地主要是城镇(包括开发区)及交通、水利等建设用地;农民集体土地主要是农业用地以及分散在农村的农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砖瓦窑场、盐田……由于国有土地、农民集体土地用途和区位的明显差异,使土地权利不平等是客观的明显的事实。而国有农场、林场的国有农业用地及其相关的建设用地与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并没有明显的不平等。
6.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是中国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形成。
经民主革命,没收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在城镇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经对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形成的国有土地也主要是城镇建设用地;建国近六十年来,城镇(包括开发区)发展用地,是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形成的。
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是经民主革命,实现“耕者有其田”,又经社会主义改造,人民公社化形成的农民集体所有农业用地、农民宅基地;经发展“五小工业”(人民公社时期这样称呼)改革开放以后又发展了乡镇企业,产生了大量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当时,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为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村村点火、处处冒烟”(也有人又加一句:到处流浓——排污水)形成的这些建设用地很不适应社会化、市场化科学发展的需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用途和区位条件,远远不如国有土地,这是历史形成的,客观的。
法律法规中关于国有土地、农民集体土地地权的有关规定是以客观事实为根据的,而不是主观臆造的。
面对土地权利客观事实上的不平等,须从调整利益机制、健全责任制度、健全法律法规机制等方面,努力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到实处。
调整土地利益机制,必须使切实保护耕地,努力发展粮食生产的地区、干部、农民不吃亏;那些任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乱占耕地的违法违规者必须付出很高的代价;“三多”(多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多得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多占耕地多得耕地占用税;多违法违规用地多得罚款)制度须尽快革除……
健全责任制度,各级党政一把手必须对本辖区土地管理和调控负主要责任,专责管理部门一把手负专责。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奖罚制度予以兑现。
法律法规中要对土地利益机制、责任制度等主要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